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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或变相地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这种做法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形成新的金融风险。为此,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担保法》,一律不得直接从事担保业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二、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或变相提供担保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妥善清理已有的担保业务。三、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面向中小企业重点是中小科技企业;要按商业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指令担保机构为任何项目担保。四、请各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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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禁上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来源期刊 辽宁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地方政府 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机构 提供担保 金融风险 中小科技企业 国际经济组织 项目担保 商业化原则 《担保法》
年,卷(期) lncs_1999,(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5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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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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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机构
提供担保
金融风险
中小科技企业
国际经济组织
项目担保
商业化原则
《担保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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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财税
月刊
1007-2675
21-1221/F
16开
沈阳市南京北街103号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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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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