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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函[1999]136号1999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人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三)总机构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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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期刊 安徽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总机构 提取管 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管理费用支出 税务机关 母子公司体制 纳税调整 会计报表
年,卷(期) ahsw_199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4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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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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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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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母子公司体制
纳税调整
会计报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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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税务
月刊
1005-6181
34-1131/F
大16开
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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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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