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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1999]39号1999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鼓、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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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安徽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饲料产品 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添加剂 复合预混料 营养需要 动物饲养 均匀混合物 主管税务机关
年,卷(期) 199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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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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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饲料产品
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添加剂
复合预混料
营养需要
动物饲养
均匀混合物
主管税务机关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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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税务
月刊
1005-6181
34-1131/F
大16开
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752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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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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