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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个体户陈某夫妇生有两个儿子,双方想再要一女孩,但自己又不可再生,便几经周折于1996年初私自抱养了一名私生女婴取名陈琳。当时,街道办事处以陈某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陈某夫妇罚款5000元。不久,陈某夫妇为陈琳购买了城市户口,对此,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了有关证明。谁知陈某夫妇自1997年起,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双方均提出离婚。对家庭财产分配和两个儿子的抚养已达成一致协议,但双方均提出不要女孩,遂诉至法院。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在于陈某夫妇是在既不符合收养条件,且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私自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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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本案应如何确立小孩的抚养
来源期刊 法学天地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收养条件 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政策 司法解释 亲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人身损害 婚姻法 抚养的人 致人死亡
年,卷(期) 199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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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天地
月刊
1007-4279
32-1049/D
16开
江苏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16楼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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