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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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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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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对策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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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消防法》条文释义(连载之五)
来源期刊 消防月刊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 化学物品 火灾危险性 公安消防机构 条文释义 重点单位 爆炸危险场所 消防法
年,卷(期) 199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2
页数 3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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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
化学物品
火灾危险性
公安消防机构
条文释义
重点单位
爆炸危险场所
消防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消防月刊
月刊
1671-9778
62-1170/TU
16开
兰州市金昌路96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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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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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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