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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如何理解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答:《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应有的职权,也规定了行使这些职权的条件,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在工作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支边和通信上的方便条件、如国家安全机关因工昨需要,自身条件又不具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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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家安全法律知识系列问答(八)
来源期刊 国家安全通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家安全法 安全法律 知识系列 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 建筑物 优先使用 事业组织 卫星通信设备 车站候车室
年,卷(期) gjaqtx_199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1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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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安全法
安全法律
知识系列
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
建筑物
优先使用
事业组织
卫星通信设备
车站候车室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国家安全通讯
月刊
11-2957/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2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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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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