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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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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乡镇人大工作讲座——第二讲 乡镇人大的职权与职责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工作 行政区域 乡镇人大 民族乡 人民政府 建设计划 职权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报告
年,卷(期) 199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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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工作
行政区域
乡镇人大
民族乡
人民政府
建设计划
职权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报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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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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