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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8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f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b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8税D二、对离退休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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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期刊 辽宁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养老保险金 邮电系统 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 离退休职工 养老基金 个人所得税法
年,卷(期) lncs_1999,(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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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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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财税
月刊
1007-2675
21-1221/F
16开
沈阳市南京北街103号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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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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