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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继承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财产继承问题。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一切生命存活的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继承方面,也就都有财产继承能力。但是,对于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能力,想必大家不一定十分清楚。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人的基本人权,认为基本人权随个人生而有之,胎儿一经孕育,即应当享有生命权、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存活下来的,在其未出生前进行的被继承人遗产分割时保留的份额便是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应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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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胎儿同样具有继承权
来源期刊 时代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胎儿 继承开始 代位继承权 继承份额 继承法 被继承人 财产继承 遗产分割 法定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
年,卷(期) 1999,(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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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时代财会
月刊
1004-0803
43-1348/F
16开
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内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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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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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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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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