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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人,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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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辽宁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年限 补偿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金 薪金所得 失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年,卷(期) lncs_1999,(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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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年限
补偿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金
薪金所得
失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财税
月刊
1007-2675
21-1221/F
16开
沈阳市南京北街103号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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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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