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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在涉税帐务处理方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己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当月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按预收款计提税金。这样房地产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以预收款计提缴纳营业税,按会计制度规定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难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当期损益。我们建议,设一“待摊费用──营业税’作为过渡科目,按以下方式处理:1.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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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待摊费用”核算预收款销售房产应纳营业税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待摊费用 预收款 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 商品房 应收帐款 会计制度规定 税收制度 税收政策 预收帐款
年,卷(期) 199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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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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