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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4月25日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共同签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其中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人员和在国民党各级政府中供职的大小官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帐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待者.则须予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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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O年的这一月
来源期刊 中国档案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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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1999,(4) 所属期刊栏目 历史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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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档案
月刊
1007-5054
11-3357/G2
16开
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
2-283
195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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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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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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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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