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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日前发文(鲁政发[1999]100号),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用石料等非金属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矿产品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3元/吨,其他三种矿产品均为1元/立方米。据了解,我省矿泉水、其他粘土、建筑用砂和其他建筑用石料储量比较丰富,开采量比较大,同时利润率也较高,对上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意义重大:1.有利于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对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减少资源的损失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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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省对矿泉水等矿产品开征资源税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矿泉水 非金属矿产品 资源税 建筑用石 地方财政收入 建筑用砂 公平税负 加强经营管理 资源因素 成本费用
年,卷(期) 199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1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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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矿泉水
非金属矿产品
资源税
建筑用石
地方财政收入
建筑用砂
公平税负
加强经营管理
资源因素
成本费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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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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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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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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