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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各式各样的促销手段日趋活跃,返利销售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但是,目前,我们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销售返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以此偷逃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有返利销售的企业一般是平销经营或微利经营,销售形势好,进销均衡。但是,因进货成本高,毛利率低,造成税负率很低,企业往往是零负申报或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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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在纳税评估中核实企业接受返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评估 商业企业 销售毛利率 税负率 固定资产 偷逃税款 企业存在 其他应付款 销售利润率
年,卷(期) 199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4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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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评估
商业企业
销售毛利率
税负率
固定资产
偷逃税款
企业存在
其他应付款
销售利润率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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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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