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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这样一则案例:李某从王某处借用四万元款额的存单,为其在A银行借款作质押,当时王某在与A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并未明确表示此次借用存单仅适用于为在A银行借款作质押。借款期满,李某还清借款本息后,遂将王某的存单取回,未征得王某同意,又为其在B信用社的借款作了质押。王某得知此事后,以李某在B信用社借款未征得其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布李某与B信用社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要求B信用社返还存单。单就李某与B信用社质押合同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因为李某从王某处借用存单,即取得了存单的使用权,在双方未明确表示存单仅适用于为在A银行借款作质押时,借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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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借用存单质押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质押的效力 出质人 质押合同 质押担保 存单 明示同意 信用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享有使用权 使用范围
年,卷(期) 199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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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效力
出质人
质押合同
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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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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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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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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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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