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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为我国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必须重新界定。作者认为,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兼有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集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于一身,带有浓厚的计划性、垄断性和军事化管理性。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上述性质仍然有所保留,严重束缚了我国铁路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市场化步伐。1990的《铁路法》规定,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既是铁路企业,又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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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重新界定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铁路企业 法律地位 重新界定 市场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 《铁路法》 双重职能 行政管理 生产经营 铁路运输 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 角色定位 铁路分局 行政机关 企业兼 计划性 管理性 军事化 垄断性 市场化 铁路局
年,卷(期) xzyfz_200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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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铁路企业
法律地位
重新界定
市场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
《铁路法》
双重职能
行政管理
生产经营
铁路运输
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
角色定位
铁路分局
行政机关
企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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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
军事化
垄断性
市场化
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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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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