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否认公司人格制度是一种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基于特定事由 ,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责令公司的特定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和责任。十九世纪末 ,美国首创这一制度 ,之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在此理论下 ,确定了对有限公司股东“直索”的责任制度 ,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本文就确立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一、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必要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 ,法制尚不健全 ,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客观环境和市场条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人借助公司形式规避法律现象很普遍 ,出现许多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情况。例如 ,一些公司成立后 ,股东抽逃资本 ,使公司成为空壳 ,丧失承担责任的基础 ;还有一些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却以主要资产另设一公司 ,原公司不注销 ,应付债权人 ,名曰大船搁浅 ,小船逃生 ;有的把公司和公司成员个人财产相混同 ,利用公司作为逃避债务、侵犯公司财产的手段 ;有的把公司的法律拟制人格和成员个人人格相混同 ,几个公司的股东成员都是相同的 ,相互投资 ;有的搞假合资 ,虚拟股东人数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