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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等有关法规中都强调:厂长(经理)离任必须经过审计,以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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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范围应包括其附属的集体企业
来源期刊 审计理论与实践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0,(6) 所属期刊栏目 争鸣与探索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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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
月刊
1002-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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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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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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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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