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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商广字[2000]第165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的请示》(辽工商[2000]15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 ,广告内容主要介绍和推销药品生产者生产或代理商代理的药品 ,如果仅在印刷品广告中标明“经销单位 : 药店” ,并没有宣传该药店其他服务项目 ,故不应将销售该药品的药店认定为广告主进行处罚。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违法行为人)应是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二、对上述情况 ,如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违法行为人)在外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在药店内销售违法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封存、没收。三、如果发现药店内有违法印刷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散发、摆放和张贴违法印刷品广告负有责任的药店进行处罚。二○○○年八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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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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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scjdgl_2000,(19)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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