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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三条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委托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行为。为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以第57号令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中 ,商标印制委托方是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该《办法》对商标印制单位的承印资格和商标印制委托方的印制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刷业务时 ,应严格审查商标印制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商标图样以及签定印制合同等。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经常发生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那么 ,产生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首先 ,在商标印制行为中 ,委托方和承印方是一种委托印制和承接印制的关系 ,即委托方提供材料、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承印方核查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要求印制商标标识。因此双方从印制行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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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在商标印制中委托方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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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scjdgl_2000,(19)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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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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