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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95号)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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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税务(福州)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福建 企业 经营收入 确认时间 税收征管
年,卷(期) 200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9.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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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福建
企业
经营收入
确认时间
税收征管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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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福州)
月刊
福州市福马路2号(六一环岛)市国税大楼1
出版文献量(篇)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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