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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此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无财产保全的权力,那么仲裁委员会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材料外,就无所作为了吗?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在仲裁财产保全中.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联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这两方的作用,履行告知和协助职责,更好地为仲裁案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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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仲裁委员会在财产保全中应履行告知和协助职责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仲裁委员会 职责 协助 告知 人民法院 仲裁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 仲裁案件 当事人 仲裁法 全过程 申请 提交 权力 作为
年,卷(期) xzyfz_200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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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智彤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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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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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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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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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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