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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及其闭会期间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沿袭过去的习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称谓,其工作方式,乡镇人大的牌子、印章等问题,尚未完全改变过来,须在实践中予以规范。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宜再称之为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在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改前,乡镇人大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通常称其负责人为人大主席团常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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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乡镇人大建设应规范的几个问题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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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0,(5)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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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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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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