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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足额缴纳,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的规定,由铁道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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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营业税 运输 铁路 运营 业务 暂行条例
年,卷(期) 200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7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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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营业税
运输
铁路
运营
业务
暂行条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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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半月刊
1009-2315
11-4119/D
出版文献量(篇)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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