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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早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即“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1994年底,总局下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对货物期货增值税的证收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地区以客户为纳税人。这样,对同一纳税行为就出现了三种纳税主体。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导致税负不均,直接影响交易所、会员单位、客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那么,现阶段以谁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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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货物期货交易纳税人问题的探讨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期货市场 增值税 进项税额 实物交割 销项税额 税收职能 应纳税额
年,卷(期) hnsw_200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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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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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期货市场
增值税
进项税额
实物交割
销项税额
税收职能
应纳税额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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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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