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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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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来源期刊 人民之声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年,卷(期) rmzs_2000,(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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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声
月刊
44-1331/D
大16开
广州中山一路64号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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