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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对查处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成定式。近研《征管法》和《刑法》,顿感认识和处理有偏见,即信手随笔,以示同仁。 一、对偷税的界定偏差 1992年9月4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后,税务部门在查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时,一般定性为偷税。但存在着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却形不成偷税的现象,把所有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数现象都界定为偷税,客观上偏离了《征管法》和《刑法》。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次,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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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纳税人偷税界定与处理的启示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界定与处理 偷税数额 纳税人 税务机关 税务违法案件 偷税罪 记帐凭证 《刑法》 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
年,卷(期) 2000,(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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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与处理
偷税数额
纳税人
税务机关
税务违法案件
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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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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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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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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