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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基金或非货物期货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基金或非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但这样规定明显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税收政策缺乏一致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征收营业税。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可以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基金或非货物期货按“金融保险业——转让金融商品”处理,也征收营业税呢?第二,不利于税负公平和有效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证券市场为扩大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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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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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税法系列之五: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思考
来源期刊 时代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 政策问题 金融业 转贷业务 金融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 贷款业务 下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年,卷(期) sdch_200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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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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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滔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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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
政策问题
金融业
转贷业务
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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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下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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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时代财会
月刊
1004-0803
43-1348/F
16开
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内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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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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