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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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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企业平销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进项税金 增值税 货物 企业 资金 税率 国税 返还 适用 规定
年,卷(期) 200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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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进项税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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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返还
适用
规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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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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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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