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商机关办案中的调查取证 ,包括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方面。它是查明案件事实 ,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时 ,只有通过调查 ,收集证据 ,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 ,并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量之后 ,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需要经过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深化过程。可以认为 ,收集证据属于感性阶段 ,审查判断证据 ,属于理性认识阶段。案件调查初期 ,办案人员掌握的只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证据 ,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 ,办案人员不断地运用分析、判断的方法 ,梳理思路 ,引导自己 ,把证据收集得越来越多 ,并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整理 ,使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反映出必然的内在联系。当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之时 ,也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之日。这就是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理性阶段。从理论上讲 ,办案人员对任何案件都要经过这种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这一过程又总是伴随着调查取证任务的完成而结束。同时 ,实践证明 ,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 ,又是密切联系 ,交替进行的。如果不对到手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分析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