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实体、轻程序” ,是近年来许多执法机关反省法制工作时最常用的一个词 ;在各类媒体报道的行政诉讼案、行政赔偿案中 ,执法机关败诉也多由于此。要想把一个案子办成“铁案” ,程序合法是前提 ,而正确使用“执法文书” ,又是法定程序中的重要内容。据了解 ,当前工商机关的基层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时 ,许多人不愿意、不习惯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却也能“将案子办得挺漂亮 ,处罚以后风平浪静”。笔者不久前参加了一次执法检查发现 ,在已处结的案件中 ,不少案卷没有使用或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 ,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只要当事人略微知晓一些法律常识 ,这些“办得挺漂亮”的案子 ,哪个也不会“风平浪静”。执法文书使用难 ,难在哪里?排除那些根本不会使用执法文书的 ,有一些知道应该用 ,也知道怎么用的干部 ,却在有意无意地忽视执法文书的使用 ,确实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个案件发生 ,一些执法干部首先想到如果不使用办案文书 ,证据只掌握在主办、主查人员的脑子里 ,这样操作起来 ,可上可下 ,有充分的转寰余地。案件定性处罚时 ,可以将各种规章玩于股掌 ,想想东家的关系 ,还还西家的人情 ,与人方便 ,自己方便。结果是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