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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条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呢?在商标执法特别是涉及到商标侵权认定时,此问题表现较为突出。本条明确了两种不属于商标侵权的情形。此两种情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客观上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或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时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也就是说只有在表述上述事项时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时,才有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在表述其他内容时,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用作他用的行为不在此列。如把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用做商品的包装装潢就不在本条所述的商标侵权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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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两种不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和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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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0,(11)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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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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