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4月26日 ,某县工商局城区分局根据举报 ,在地处偏僻的城西工业区内查获一长期无照经营肉鸡的加工厂。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孙某系河南省邓县刘集镇村民 ,去年3月开始租房专门从事肉鸡养殖及鸡成品加工销售 ,已成规模经营 ,但没有雇请帮手。据孙某口述并确认 ,共销售肉鸡750只 ,销售额9000元 ,鸡蛋7000枚 ,销售额1750元 ,加工销售成品鸡600只 ,销售额9600元 ,另有存栏鸡470只。同时 ,孙某还出示了购买饲料的单据5张共计11800元。5月10日 ,城区分局将案件呈报县局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未经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鸡厂为由 ,拟对孙某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550元 ,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疑点】不难看出 ,此案承办人对孙某非法所得的计算是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文件《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进行的 ,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非法所得应当是销售收入和扣除成本价后的差价 ,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 ,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