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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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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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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要约收购:公司命运由市场决定
来源期刊 上市公司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证券法》 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 法人 要约收购 收购主体 资格 规定 决定 投资者
年,卷(期) ssgs,(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2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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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证券法》
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
法人
要约收购
收购主体
资格
规定
决定
投资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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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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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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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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