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焦点.关于法医鉴定体制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呼声由来之久.近来也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医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从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作一探讨.我国现有法医鉴定体制存在主要问题有:一、立法规定不明确,司法鉴定法规不健全,导致无章可循.二、各地法医门诊机构设立混乱,工作职责划分不明.三、人身伤害鉴定程序混乱,出现"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容易受指派单位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不一,有待统一;有的鉴定标准条文需进一步完善.五、受案范围规定不明,鉴定无规定等级之分,易造成多头鉴定,影响办案效率.六、重新鉴定无法落实到实处,出现法条与实践脱节.七、未规定统一的权威机构行使复核鉴定终局鉴定权,容易使伤害案件在鉴定环节久拖不决.解决的对策应通过制定法规条例加以规范,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力义务,职责分明.规定各个鉴定部门的受案范围,鉴定程序.如何管理协调,可以成立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人身伤害重新鉴定专家委员会等加于管理协调.本文还探讨三种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模式.并对<刑诉法>第120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学术上作一探讨和建议.本文认为、"一元制"、"二元制"、均有较多弊端.主张构建"多元制"丹放体系,拜建章立制,归口管理,建立公、检、法、司参加的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及司法鉴定委员会,实行二级复核鉴定.能充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法医学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