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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条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事件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是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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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确认未成年在校生受到损伤时学校方面的过错
来源期刊 江西律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 未成年学生 贯彻执行 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 承担 单位
年,卷(期) jxls_20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4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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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
未成年学生
贯彻执行
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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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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