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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最近看到一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规定:房地产转让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因此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应依法判令义务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房地产合同是否一定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是一个涉及合同法及物权法的难题,本文就此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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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抑或登记生效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房地产转让 地产合同 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 买卖合同 登记生效主义 合同法 房地产登记 物权变动 登记手续
年,卷(期) fjfx_20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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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朝晖 福州大学会计系 22 34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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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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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
地产合同
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
买卖合同
登记生效主义
合同法
房地产登记
物权变动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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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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