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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海格尔木市马玉海在来稿中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栓、法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这里的“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除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外,还应包括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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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民法院给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期限的立法缺陷
来源期刊 青海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交付 法律文书 看守所 送达 中国 规定 期限
年,卷(期) qhjc_20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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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交付
法律文书
看守所
送达
中国
规定
期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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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青海检察
双月刊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7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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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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