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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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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仲裁事项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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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代位权行使及仲裁管辖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仲裁与法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 代位权 管辖问题 到期债权 《合同法》 费用 负担 中国
年,卷(期) 200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6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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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
代位权
管辖问题
到期债权
《合同法》
费用
负担
中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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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仲裁与法律
双月刊
北京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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