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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本”等科目;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以上会计处理是科学合理的。但对自产自用产品形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其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就有值得商榷之处。现举一简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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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产自用产品合理税负问题的探讨
来源期刊 特区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自产自用产品 会计处理 税负 企业
年,卷(期) 20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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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产自用产品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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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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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特区财会
月刊
1671-2102
44-1537/F
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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