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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此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特大安全事故是: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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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发生特大火灾,必究失职领导
来源期刊 安徽消防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火灾 正职负责人 民用爆炸物品 国务院 主要领导人 压力管道 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罪 领导责任
年,卷(期) 200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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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火灾
正职负责人
民用爆炸物品
国务院
主要领导人
压力管道
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罪
领导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消防
月刊
1003-756X
34-1101/TU
大16开
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
198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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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被引数(次)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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