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由于立法粗疏,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致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抢劫罪相混淆.1999年底,发生在广东省顺德市境内的一宗载客摩托车司机以暴力手段宰客的案件,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该案时,经历了一个从"抢劫"到"强迫交易"的艰难认识过程.该案案情如下:199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曹、陆夫妇经讨价还价,与载客摩托车司机梁焯南、郭炳华达成口头协议,由梁、郭二人驾车将曹、陆夫妇送至目的地.在得知曹、陆夫妇是不熟悉环境的外地人时,梁、郭二人便兜弯路行驶,并于中途停车谎称已到目的地,要曹、陆夫妇支付车费.当曹、陆夫妇发现不是目的地而拒不付钱,并再次说明要去的地方时,梁便说到目的地需要130元.曹、陆二人不肯,梁便用力将曹推倒在地,并打了曹一巴掌.曹无奈,被迫给付梁人民币150元,梁将钱交给郭,郭找回20元给曹.后梁又说该130元是给郭的车费,要曹再给130元.曹说真的没钱了,梁便持铁管相威胁,迫使曹又掏出130元.梁、郭二人将曹、陆夫妇载至目的地后离去.同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将犯罪嫌疑人梁焯南当场抓获.该案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梁焯南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审维持原判[1].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服务交易存在,并有被告人找回零钱给被害人的重要情节,应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强迫交易案,但公诉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构成抢劫罪.由此看来,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强迫交易罪还没有被一些司法人员很好地掌握,相关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也正因为此,笔者认为,对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作一理论上的辨析,极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