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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首次作了正式确认,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较之英美法系详细周密的预期违约立法,这一条文显得十分简约概括,其中对适用默示毁约的条件采用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立法表述,而对含义不具体的“行为”一词理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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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行为”谈完善我国默示毁约的立法
来源期刊 经济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默示毁约 立法 预期违约制度 不履行 英美法系 合同义务 履行期限 确认 中国 方明
年,卷(期) 200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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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毁约
立法
预期违约制度
不履行
英美法系
合同义务
履行期限
确认
中国
方明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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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经济与法
月刊
1002-4220
21-1010/D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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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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