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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后帮孕妇做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医生将被撤销行医资格。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医生,卫生部门将撤销其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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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违法
来源期刊 中州统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胎儿性别 医生 B超 鉴别 行医资格 医师 母婴保健法 撤销 责任人员 执业证书
年,卷(期) 200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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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胎儿性别
医生
B超
鉴别
行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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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撤销
责任人员
执业证书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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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州统战
月刊
1004-9126
41-1170/D
16开
郑州市金水大道14号
199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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