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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权仅限于动产,债权人不能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行使留置权,这无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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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清收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探讨
来源期刊 江西建设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留置权 行使 债权人 根据 动产 合同约定 保管合同 不履行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
年,卷(期) 200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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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留置权
行使
债权人
根据
动产
合同约定
保管合同
不履行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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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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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西建设
月刊
1007-7340
36-1106/TU
江西省政府大院建设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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