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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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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小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来源期刊 上海财税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1,(10) 所属期刊栏目 大家谈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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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爱义 25 76 3.0 8.0
2 韦明 8 44 2.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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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
月刊
31-1227
大16开
岳阳路195弄6-8号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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