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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问题的提出今年3月3日和3月9日,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米兰春天总店扩店营业,原巴黎婚纱经理台湾吴骏、原薇薇新娘店经理台湾赵永裕共同主持。"不仅如此,在米兰春天婚纱影楼北京西单店和前门店门前的招牌广告上也注明了上述字样。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认为其广告引用了自己的企业商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某报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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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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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比较广告与企业名称权保护-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问题的提出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比较广告 企业 名称权 法律保护 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
年,卷(期) 200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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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虞蓉 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 6 37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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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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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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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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