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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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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经追认的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析一起代购股票纠纷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1,(6)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1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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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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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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