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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46条又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律师法>的颁布,已明确律师为有偿从事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的唯一主体,除律师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那么,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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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应从事有偿诉讼代理
来源期刊 政法论丛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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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1,(3) 所属期刊栏目 司法实践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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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冀祥德 1 0 0.0 0.0
2 赵元英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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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双月刊
1002-6274
37-1016/D
大16开
山东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46111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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