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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经济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民主、廉洁的原则,依法办理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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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会议 自治区 村民自治 村民代表会议 开展工作 村务公开 会议决定
年,卷(期) 20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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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会议
自治区
村民自治
村民代表会议
开展工作
村务公开
会议决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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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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